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35民初1153号
原告:高xx,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柏乡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130524196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立胜,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郡小区x区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582421xxx-x.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朝晖,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诉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高xx指定人员的四套房屋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合同的网签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为原告指定的人员办理房屋合同的网签手续及产权登记证书,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他指定的额人员具体是谁。故属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宪坤
人民陪审员:王山平
人民陪审员:路开顺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晓飞 |